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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险是针对旅游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保险期是旅游,跟着旅行社出门到旅客离开旅行社回家的那一刻才终止,所以说只要是有证据证明是在旅游中出的事故造成的伤害,就可以申请公司理赔,如果是旅行社购买的集体意外险,那么,可以委托旅行社出面与保险公司交涉。
具体还要看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根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赔偿,具体指:
2、人身伤亡、急***死亡引起的赔偿。
3、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用所需的赔偿。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以外伤害险中上诉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担保险公司商定,游客投保应就保险赔付的比例向旅行社进行咨询。至于赔偿的数额,要结合你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
如果游客没有购买个人意外伤害险,那要具体看是什么原因造成游客伤害。如果是旅行社方有责任,先是协调,如双方协调不成,可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如果纯粹是个人原因造成的,旅行社的责任是比较小的。所以跟团旅游的同时切记一些必要的保险游客一定要买的,以免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老人跟团游摔伤 旅行社担责30%
***: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11万余元
案例
2017年3月4日,刘大妈与萍乡市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从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4月4日的华东五市旅游。
4月2日9时许,旅行团在购物场所购物过程中,刘大妈从洗手间出来后不慎踩到楼梯边缘意外摔伤。旅行社导游立即将刘大妈送至当地医院治疗。因无法继续旅程,4月3日晚,刘大妈返回萍乡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并踝关节半脱位,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刘大妈为伤残十级。
事故发生后,因医疗费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刘大妈将旅行社和第三方保险公司***至***,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中,旅行社辩称,在旅游过程中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刘大妈摔伤是自己不注意所致,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案
***审理认为,刘大妈所参与的旅游团队均系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对旅游者的安全更加谨慎,而本案旅行社并未进行有效的提醒、警示原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大妈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系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却疏忽大意,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旅行社承担刘大妈因旅游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的30%,即11万余元。
承惠生于蓬莱。1951年,进入青岛业余体校学习武术。1960年,于承惠参加青岛市武术比赛,夺得全能冠军,选入山东省体育学院武术队。1963年,参加华东地区武术比赛,以一套“醉剑”获得冠军。同年,在训练中腿部受伤,离开武术队进入山东黄台造纸机械厂。在厂中工作时仍利用业余时间习武。1***5年9月14日,完成了双手剑"螳螂穿林"动作风格的构思。为此他曾赋诗《悟剑篇》。1***9年春,宁夏武术队邀请于承惠担任武术教练,从此,开始在武术界崭露头角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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