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运动损伤责任划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运动损伤责任划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学校任何责任都没有,尽到了安全教育和安保义务。你是成年监护人,同意他参加,应当可以预见意外危险性存在,是你的监护责任没有尽到。好比意外事故,有保险走保险,沒保险自己治,学校没有赔偿义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与被教育关系,不是监护与被监护关系,法律上明确界定了。
如果儿子保险了,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学校没有任何责任。不了解为什么学生一发生伤害事故,就问学校的责任?教育环境就是你们这样的人给搞坏了,弄的学校什么活动都不敢搞,最后受害的还是学生、家长!
孩子自愿参加运动会,自愿选择参加的运动项,就是自愿承担运动风险,而造成运动损伤,与学校无关,没人强迫你参加比赛,也可以随时退出。
毕业了挣大钱没说跟学校分,自己造成损伤,为什么先追究校方责任。
这种事打官司也没用。
我始终想不明白,你为什么老是提这样的问题?难道你天生就是个鸡蛋里挑骨头的人?
这事自己积极治疗,以免身体遗留后遗症,少耽误孩子学习时间。后有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就完事了。
学校肯定有教育方面的问题,但不能承担经济问题,只承担教育失误的反省改正。一是无意过失,二是公益单位,三是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的纯洁性。
谢谢邀请;拳击比赛和一些竞技体育,在比赛的过程中存在着人身损害、甚至死亡的意外风险,所以这些比赛都要有严格的组织防护措施,运动员都要认真遵守比赛的规则,现场的裁判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现情况异常要立即禁止。如果在拳击和一些体育竞技体育比赛中发生意外死亡***,相关部门肯定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包括当事的运动员比赛前的身体状况是否正常?比赛时对方运动员有否违反比赛规则?造成意外***的主要原因?组织比赛的防护安全设施是否到位?然后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如果在调查中发现组织方或者运动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或者安全防护措施不力不到位,是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应当负刑事责任。
组织拳击和一些竞技体育比赛,一定要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参加比赛运动员的人身安全,避免意外***的发生,对高危的竞技项目,还要对运动员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总之拳击等竞技体育比赛,不仅要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还必须保障安全,这样体育运动才能健康发展。
谢谢悟空邀请!
首先,关于生死状。我国法律禁止通过合同形式对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约定,生死状之类的约定一般应属无效。
其次,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关键要根据实际情况,能否认定出拳的一方具有故意伤害或***的主观恶性,比如违规朝被害人要害部位击打等。可以肯定的是,绝对不可能以生死状排除刑事责任。
希望能有帮助,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中国体育工作开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原则。
附部分章节;
(在正式举办的比赛,这都是合法的行为。)
造成伤亡事故按自甘风险原则判断。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对于体育竞赛中这种自甘风险原则的认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法律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运用,各地***都有判例认为,对于致人伤害的运动员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和主观的伤害恶意,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对于组织者来说,比赛中,球员间发生的碰撞并非其主观所能控制的,故其对球员间在比赛中的受伤不应担责。
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比如民法通则的条文中还没有自甘风险原则的明文规定,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六十条将自甘风险作为一种抗辩理由写进了草案。
草案是这样设计的:“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而自愿参加,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得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活动的组织者有过错的,不在此限。危险的范围,以受害人先行为所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险为限。自甘风险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参加或者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或者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运动损伤责任划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运动损伤责任划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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