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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损伤归责,运动损伤归责原则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运动损伤归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运动损伤归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海口12岁男生参加校运会接力赛后昏迷,抢救一月不治身亡,校方有多大责任?
  2. 行人撞上停放在车位的汽车后死亡,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海口12岁男生参加校运会接力赛后昏迷,抢救一月不治身亡,校方有多大责任

我真没觉得学校什么责任 这种家长别闹了 以后学校还敢搞什么运动会吗 我上小学时还有春游什么的 那是我最难忘最美好的回忆 可三年级一次的春游 一位调皮的同学摔断了胳膊 家长就闹呀闹 以至于我们学校再也没出现过春游两字

在学校跑个步很正常吧,就搞到心脏衰竭?太猛了吧,是不是有心脏和大脑问题,这种案例国内很多发生,是特殊体质,家长如果不告诉学校,学校很难知道的,而且如果是突发,学校如果及时抢救,学校也是无责任的,我看过类似的案例。12岁的男孩子,哪那么容易跑个步就没了,也太不可思议了吧。吵闹也没用,影响学校教学家里人也跟着受累,不就是为了钱么,让法官判吧,我看国内案例基本上学校都是次要责任或者是无过错责任,家长心情可以理解,但也要讲讲理,国法家法不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平公正吗,闹只会让人觉得你没有底气,脱离法律无理取闹,以闹要钱,而且又是100万,别人看了开始是同情,但懂法的人,换位思考,就觉得这种行为有些过了,说实在的,如果发病发生在校外,情况更糟……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家长寻求法律援助问问看,合理的诉求学校不会不接受的。

运动损伤归责,运动损伤归责原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观点:首先对孩子的去世深表遗憾,毕竟花一样年纪的孩子就这么没了,谁也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但是客观的说学校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还是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我认为学校可能确实没有过错,建议还是走司法途径处理吧,至少总比这样在学校门口端着孩子的照片要好。

一、***还原

去年11月24日下午,在海口博仁学校上小学六年级的小嵘,参加学校运动会接力赛后,突然昏倒在地,不省人事。随后,小嵘被送往海口市中医院进行抢救,并转到省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医生表示,小嵘在进行剧烈运动后,出现了严重的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等症状。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医院于去年12月24日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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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学校究竟有没有责任?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目前来看,学校组织的运动会系正常的校园活动,而且结合实践来看,学校一般都是重视孩子的文化课程,对于体育项目几乎是一边倒的能剥夺就剥夺,但是该校能够组织学生运动会我觉得并不是坏事,相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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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孩子的死亡,我想任何人都不希望发生,但是***发生后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学校并未存在过错,学校组织正常的校园活动,且在活动过程中面对孩子的突***况尽到了管理职责和必要的救护措施情况下,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必然造成:

  • 1、以后学校都更会避免展开这种体育活动;
  • 2、学校组织活动的积极性完全被压制,反而不利于孩子成长;
所以从长远角度来看,我更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件事,而不是到学校门口举照片通过舆论解决,毕竟孩子刚走没多久,我相信任何人都不愿意这样的伤疤被再度揭开,我更相信法律会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为孩子感到惋惜,真的不知道要说什么好!如果我的孩子遇到这样的悲剧,我不知道自己会做出什么事情来,这样的事情谁也不愿意说如果。

和家人第一反应是:自己的孩子,一定要加强体能训练,孩子身体好比学习好更重要,必须先保证身体好、心理素质好,然后才是学习好。

说到身体素质,这几年中考体育纳入总分,在没有纳入总分之前,家长和孩子更不重视体育锻炼女生800米和男生1000米的各种状况频出,有根本没法坚持到终点的、有跑完岔气甚至晕倒的、有跑的比婴儿爬的还慢的、有累虚脱的、有能跑出心脏病的,各种问题状态让人无奈。

这几年体育成绩纳入中考总分,家长还稍微重视一下,但是总体孩子的体能还是相对糟糕,能够一直坚持体育锻炼的孩子不多。

所以,我不想评价新闻中的双方到底谁对谁错,一个孩子的离去,是一个家族的悲伤,没有经历过的人也许不会懂。对学校来说,可能也会觉得无辜,但是离开的鲜活的生命不会回来。

所以,读到这样新闻的父母,更应该考虑自己的孩子,他们的体能如何?制定什么样的训练计划适合自己的孩子?

哪个做父母的希望这样的悲剧发生在自己的孩子身上?孩子离去各种方式换一笔钱回来又有什么意义呢?

感谢邀请:首先来说一下参加接力赛昏迷肯定是个人身体素质原因导致,至于说抢救一月不治身亡是谁的责任我觉得责任在于自身,首先不能责怪校方,因为校方既然让你参加肯定是知道你够优秀,让你参加的,至于父母,首先我表示沉痛哀悼,愿家人节哀顺变,因为这种事情谁都不愿发生,因为这就是人生,你根本不知道那一刻会发生什么

行人撞上停放在车位的汽车后死亡,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行人撞倒停在正规车位的汽车死亡,显然车主是不用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司机将车辆停在正规车位,其行为合法,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车位的规划、实施都是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进行的,一般都是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其本身是符合法律规定,车主也是没有任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的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需要车主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车主有过错,比如车主没有将车辆完全停入车位,车主将车辆停在正规车位显然车主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所以车主将车辆停在车位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行人需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行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停放在车位的车辆具有注意避让的义务,而其对于停放在车位的车辆没有尽到注意避让的义务,导致自己死亡,其对于你的行为及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行人要对自己的死亡负责。

综上,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正规车位,其本身是没有任何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因其本身无过错,无须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相反的是行人对于停放在车位的车辆没有尽到注意避让的义务,其行为本身具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也就是对自己的死亡负责。

怎么这几天总是出现一此怪问题,***瓶车的被电死、行人殴打开车的,行人撞在车上死亡,那要跑多快的速度呀!既然受到邀请,就给大家分析一下,共同学习。

其实,了解这类侵害案件,可以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去分析。它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分析:

如果车主将车辆停放在供行人、车辆通行的路边,致使其它行人、车辆撞上的,车主要承担责任。因为路边不是停车场,车辆不能随意乱停放,否则违反道路安全法规。提问中车主将车停放在市政划定的,或者小区、街道划定的停车位,一般不存违规停放问题。但这还需要针对实际进行分析,如停车位划定的是否合理合法?停放的车辆有没有违反规定的加挂、改装行为等。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分析:

停车人将车停放在停车位,蓄意让别人撞上?停车人不是神仙,他是算不出这一折的。停车人也无法预料到别人会撞上,如果能预料他早把车开走了,也不会给自己找这种麻烦。所以,停车人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分析:飞人跑得太快,自己撞上汽车死了,这是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没有争议。

分析: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从哲学中引进过来的,又有所区别,论述起来比较专业、复杂。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语言进行了解一下。简单的来看,如果车辆不停放那里,行人就撞不上出事车了,似乎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仔细一想又不是主要的。造成***的主要原因还是行人疏忽大意造成的,如果该车不停放那里,其它车停放也会撞上,没有车辆可能也会撞在墙上树上,不在这里撞就在那里撞。所以,车辆在停车位停放,不是造成行人撞死的主要原因。从责任确立来讲,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运动损伤归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运动损伤归责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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