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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损伤结论,运动损伤结论及建议怎么写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运动损伤结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运动损伤结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运动后肌肉酸痛是因为乳酸吗?
  2. 海口12岁男生参加校运会接力赛后昏迷,抢救一月不治身亡,校方有多大责任?

运动后肌肉酸痛是因为乳酸吗?

运动后肌肉酸痛原因有多种,乳酸堆积应该是最常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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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锻炼强度达标以后,第二天就有酸痛感.

通常乳酸所导致的酸痛会持续2-3天,很少会有超过3天的情况.

但个别人群可能会由于运动量过大所导致的乳酸堆积量巨大,或者是体内的代谢能力有限,这种乳酸堆积所导致的疼痛甚至会延续一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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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科普时间

运动之前记得热身

运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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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之后记得拉伸

海口12岁男生参加校运会接力赛后昏迷,抢救一月不治身亡,校方有多大责任

我真没觉得学校什么责任 这种家长别闹了 以后学校还敢搞什么运动会吗 我上小学时还有春游什么的 那是我最难忘最美好的回忆 可三年级一次的春游 一位调皮的同学摔断了胳膊 家长就闹呀闹 以至于我们学校再也没出现过春游两字

我只想说,现在学校真不容易

那么多学生如果家长不特别交代自己孩子身体有问题,不能从事什么什么,学校把学生当成正常体质的孩子来安排开运动会,从事一些与年龄相适应的运动项目,都是允许的,应该的,无过错的。

学校不可能一一鉴别孩子的体质,6年级的学生,也十一二岁了,安排运动项目时,如果自己身体不适合,应该主动告诉老师,你不说,又没有异常表现,学校怎么能知道你是否适合这项运动?另外,既然安排参加,平时应该是进行过该项目的训练,训练时也没有表现异常,那么,安排参加运动会又有什么过错呢?

但是事情还是发生了,对这样的事,首先表示难过、同情和悲伤。

孩子治疗了那么久,病因相必已经查清了,是身体原因还是就是运动超过极限发生意外?如果是孩子身体本身的原因,不适合从事该项运动,在家长都不知道、没发现、没跟老师交代的情况下,只能说是意外;如果是孩子自己要强,用出了洪荒之力发生意外,这也不能怪学校和老师,开运动会本身就是挑战极限的事,人身体有自我保护机制,到了极限就冲不过去了,因为使出全力而导致昏迷至最后死亡,也是极罕见的情况,所以也只能说是意外。

如果说挑战极限就可能导致人伤残死亡,那么奥运会不用开了。马拉松更不用搞了。

所以,我本人的观点是,如果学校的运动会就是一次普通平常的运动会,没有对参加运动会的学生特别是这个已经死亡的学生提出特别的要求,这个学生平常也没有不正常的表现,家长也没特别嘱咐这个孩子身体不适合从事剧烈动动,那么,学校对这个学生的死亡,是没有责任的。

如果这也要判学校有责任,那么,以后,学校是连运动会都不敢组织了,真的不能保证不出事。

观点:首先对孩子的去世深表遗憾,毕竟花一样年纪的孩子就这么没了,谁也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但是客观的说学校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还是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我认为学校可能确实没有过错,建议还是走司法途径处理吧,至少总比这样在学校门口端着孩子的照片要好。

一、***还原

去年11月24日下午,在海口博仁学校上小学六年级的小嵘,参加学校运动会接力赛后,突然昏倒在地,不省人事。随后,小嵘被送往海口市中医院进行抢救,并转到省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医生表示,小嵘在进行剧烈运动后,出现了严重的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等症状。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医院于去年12月24日宣告死亡。

二、学校究竟有没有责任?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目前来看,学校组织的运动会系正常的校园活动,而且结合实践来看,学校一般都是重视孩子的文化课程,对于体育项目几乎是一边倒的能剥夺就剥夺,但是该校能够组织***会我觉得并不是坏事,相反是好事。

对于孩子的死亡,我想任何人都不希望发生,但是***发生后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学校并未存在过错,学校组织正常的校园活动,且在活动过程中面对孩子的突***况尽到了管理职责和必要的救护措施情况下,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必然造成:

  • 1、以后学校都更会避免展开这种体育活动;
  • 2、学校组织活动的积极性完全被压制,反而不利于孩子成长;
所以从长远角度来看,我更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件事,而不是到学校门口举照片通过舆论解决,毕竟孩子刚走没多久,我相信任何人都不愿意这样的伤疤被再度揭开,我更相信法律会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在学校跑个步很正常吧,就搞到心脏衰竭?太猛了吧,是不是有心脏和大脑问题,这种案例国内很多发生,是特殊体质,家长如果不告诉学校,学校很难知道的,而且如果是突发,学校如果及时抢救,学校也是无责任的,我看过类似的案例。12岁的男孩子,哪那么容易跑个步就没了,也太不可思议了吧。吵闹也没用,影响学校教学家里人也跟着受累,不就是为了钱么,让法官判吧,我看国内案例基本上学校都是次要责任或者是无过错责任,家长心情可以理解,但也要讲讲理,国法家法不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平公正吗,闹只会让人觉得你没有底气,脱离法律无理取闹,以闹要钱,而且又是100万,别人看了开始是同情,但懂法的人,换位思考,就觉得这种行为有些过了,说实在的,如果发病发生在校外,情况更糟……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家长寻求法律援助问问看,合理的诉求学校不会不接受的。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男生的死因是什么,进而判定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男生不治身亡以后,医生表示他是在进行剧烈运动后,出现了严重的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等症状。对于这个解释,我们非医护人员也难以判定男生是因为先天体质原因,还是单纯过度剧烈运动造成的。这有赖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我们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根据法律规定,12岁的小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应当尽到一定的管理、教育义务,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如果学校因为自身过错,造成学生遭受损害,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这个归责原则是我们思考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如果男孩是因为自身体质问题不能参加剧烈运动,学校没有尽到排查义务贸然让他参与运动会,最后他因为剧烈运动而不治身亡。这样学校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男孩自身体质没有问题,完全是在剧烈运动以后出现意外。并且学校安排了专门医护人员,在男孩发生意外以后对他进行急救,以后又迅速送到医院治疗。最后男孩死亡也只能作为意外***,学校并不具有过错。当然,***会根据“公平原则”做出一定补偿。

最后要说的是,就算学校具有责任,***会不会支持赔偿99万元也是另外一回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运动损伤结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运动损伤结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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