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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1月下旬,日军“扫荡”冀东丰润潘家峪时,枪杀、刀砍、放火焚烧,共***群众约1300人,杀绝30多户,烧毁房屋1000多间,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潘家峪惨案。
1941年1月25日,日本侵略军在冀东地区进行扫荡时,包围了河北省丰润县潘家峪村,集中***村民,焚毁全村房屋,被***者1237人,烧毁房屋1000间。
潘家峪位于冀东丰润县城东北60里处。惨案发生前全村有220户人家,是丰润县联合抗日民主***的常驻地。1941年1月25日拂晓,驻唐山、滦县、迁安、丰润等地的日伪军联合出动,突然包围了潘家峪村。日伪军先是逐户搜查,强迫群众到村西的大坑,然后开始***。当时站在墙上的日军用***、机枪对准人群猛烈扫射,并同时放火焚烧老百姓的房屋。宅院中的群众除少数死里逃生外,其余的人全都惨遭***。日伪军射击后,仍不死心,又向尸体堆扔手榴弹,炸得尸骨横飞。日伪军还在村内四处搜索,将抓到的群众32人在南崖集中***,点火焚尸。有30多名妇女在白薯窖中被日军奸污后,也惨遭***。
潘家峪惨案是在侵华战争中实施“三光政策”的一个具体罪证。
1941年1月25日,驻唐山、丰润、滦县等十几个据点的3000多名日军和1000多名伪军包围潘家峪,逼迫全村1500多人集中在村边西大坑。
后又把村民驱赶至村中潘家大院,封锁大院,用***、机枪射杀赤手空拳的村民,并放起大火。
全村1700口人被杀1230人,其中妇女儿童658名,23户人家被杀绝,全部财物被抢劫一空,96人受伤,1235间房屋被烧毁。
1941年一月下旬发生在冀东丰润县的惨案,是潘家峪惨案。有一天,日寇突然包围了潘家峪,因为潘家峪有党的组织,带领群众抗击日寇。由于叛徒出卖,敌人包围了村子以后,对村子里的人进行了大***,多数人都被烧死或者杀死了,只有外出串亲戚的人侥幸逃脱了。这是日寇犯下的滔天罪行我们永远铭记。
谢谢邀请,顾客是上帝,上帝是爱护孩子们的怎么会用脚踹呢?
首先,***就是不对的,除了正当防卫以外,***是不道德也不受法律保护的,相应的,还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她***利。
最后,***无非就是发泄自己的情绪而已,***者应该好好反省一下,学会自我情绪的把控,毕竟都是成年人,有什么非要用暴力解决呢?
顾客是上帝没错,但***是不对的!
据目击者称,被打的女员工有50多岁,在超市负责卖熟食,***的小伙子看起来20多岁的样子,是为了帮自己的女朋友。当时大家都在逛超市,在熟食摊位前,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一位小姑娘和卖熟食的阿姨发生了口角,陪同的小伙子为了给女伴出气,将女员工踹倒后,继续踢踹。
鉴于不知道具体矛盾的原因,对卖熟食的女员工不做评价了,单方面说一下我对顾客是上帝这句话,以及***行为的看法。
首先,这是一种把顾客作工作中心,不仅出售商品并且出售服务的营销思路。
其实在西方国家,是不会用上帝来形容顾客的,这句话时出自日本,后来传入国内,成了人尽皆知的口号。这句话的核心理念,是指顾客都是对的,以顾客为本。这是商家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给自己的约束,提醒自己要多为顾客着想。
其次,商家有这样的营销思路,并不意味着顾客可以以“上帝”自居,随意辱骂或者殴打服务人员。这是有法律和道德双方面内容约束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抛开法律不说,单单说男打女,强打弱,也不合适吧,解决矛盾的方法有很多,不能仅靠打架来出气。建议该超市查一下原因,如果是超市女员工做错了什么事情,激怒了顾客,要赔礼道歉。至于男顾客***一事,毫无商量,移送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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