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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损伤官司,运动受伤法律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运动损伤官司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运动损伤官司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民法典关于运动受伤的规定?
  2. 民法典关于盈利性户外活动发生意外责任界定?
  3. 运动时因合理动作造成对方人身或物品受损,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4. 浙江一女子花式健身被砸索赔33万遭拒,网友:合理!你怎么看?

民法典关于运动受伤的规定?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风险自担原则”首次写进法律,让体育人身损害***有了统一的裁判法律依据。

运动损伤官司,运动受伤法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民法典规定运动受伤属于自愿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但当他人过错致使受伤时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此规定是为了保护运动者的自由权利,同时也要求他人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安全
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相关规定,如个***利受到侵害的救济、因疏忽或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等。
此外,也应该注意在参加运动时遵守相关的运动规则和安全规定,尽可能减少自身的风险。

民法典对运动受伤的规定是有的。
具体来说,民法典规定:参加体育比赛等活动造成他***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该损害得以避免或者减轻,被害人也应当为此尽力。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在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因为受伤而造成他人伤害,那么侵权人需要承担责任。
但如果被害人也有能力避免或者减轻受伤,则他也有一定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参加体育比赛等活动的情况。
此外,运动受伤还有其他相关的规定,如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参加体育比赛等活动受伤的认定、运动场地设施等的质量安全要求等。

民法典关于盈利性户外活动发生意外责任界定?

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户外运动组织者应为“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其在户外运动人身损害发生后的责任承担应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和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承担责任。

运动损伤官司,运动受伤法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运动时因合理动作造成对方人身或物品受损,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这种事情的类似案例挺多。

有过因为踢足球,造成对方面骨被踢骨折,打官司要求赔偿。

判定对方不承担责任,不构成违反犯罪,礼貌性的道歉。

运动损伤官司,运动受伤法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对于成年人,有行为能力人,是可以判断并在清楚运动危险性的情况下,选择是否参与这项运动,并自愿承担运动带来的风险。

在正常的对抗中,出现意外损失,属于自己可以预知的,需要自己承担责任,对方不构成违反犯罪。

而不可预知的损伤,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如:踢球下雨被雷劈了,难道告老天吗?

浙江女子花式健身被砸索赔33万遭拒,网友:合理!你怎么看?

这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怨不得别人!

→***经过

近日,浙江衢州一女子在小区花樽旁做拉伸运动,不料手扶的几十公斤花樽掉落下来,因为重心失衡,该女子先倒在地上,花樽正好砸到自己右手,后经医院鉴定,该女子为八级伤残

随后该女子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事发地没有安全警告标识,并且要求物业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合计33万!

物业作为被告,理由也很充分,他们说花樽并非健身器材,小区有配备专门的健身场所!

→***判决获得广泛认可

***认为:女子受伤的原因是其自身行为导致花樽脱落,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简评

***对此***的判决非常合理,没有和稀泥打感情牌,就像新交通法规中明确责任方,而不是一味偏袒弱者去惩罚车主一个道理。法规本就应该和情感区分开来!

朋友们如何看待此***?欢迎在下方评论区各抒己见!

浙江这位女子在小区内做健身活动,本身这其实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很日常的操作,不过这位女子的锻炼行动却玩起了剑走偏锋!居然对着花樽做拉伸运动,动作是类似于攀爬树木,然后后果可想而知,虽然这个花樽看起来也不轻,但经不起她这样的扒拉!随着她双手拉上花樽将整个身体力量用在花樽上,花樽随着她的发力即刻倒下!花坛倒下刚好不偏不倚的砸在了她的手上,后果可想而知,直接造成了8级伤残!

后面的事情也如吃瓜群众猜想的那样,女子不甘自己的愚蠢行为造成的后果只能自己买单,她果断的将物业告上了法庭,理由也很充分:物业没有在花樽处摆放安全警示,是这件事情造成的原因,她要求物业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3万!

明摆着发生这样的事情,物业无论的站着坐着还是躺着必须都中枪。但是人家物业也不会为这些愚蠢的人承担责任。毕竟小区里面本身健身器材是有的,花樽本来也不是用来健身的!物业必然不会接受该业主的赔偿要求!

最终结果还是顺应吃瓜群众的预想。***并不支持该女子的诉讼请求,物业在这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出现这样的事故完全是由于该女子将花樽作为健身器材导致的。

想想也是,花樽不能这样拿来健身这本身应该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具备的常识。自己愚蠢造成的后果只能是自己买单!不出事总是觉得自己是正确的,出事了却***脸各种找理由去让别人承担责任,这也是当今一些人的心态。再说了,如果说小孩子年纪小不懂事或许还情有可原,这位女子都已经是成年人了,难道就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把花樽扒拉掉?无非就是觉得应该没事,然后却“不应该”出现了事故!还有脸让物业赔偿33万,物业还没找你赔偿花樽的维修费用呢!建议物业一定让她赔偿,不然这些人犯错的“印象”和教训不够深刻!各位觉得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运动损伤官司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运动损伤官司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