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裁判指导运动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裁判指导运动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局与局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但在赛前练习结束后到比赛开始前、擦汗或运动员及对方运动员拣球时不能接受场外指导。如果合法的指导者在不能接受场外指导的时间里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在比赛中,特别是比赛的关键时刻,教练员常常对运动员进行指导,这种指导包括:语言和肢体语言。指导常常在运动员练习结束后准备开始比赛之前,或是比赛间歇运动员拣球或擦汗时。有时运动员还会在捡球时故意将球往教练员身边踢,以方便接受场外指导,此时裁判员应毫不犹豫的对指导者进行警告。
国际比赛中,裁判员可能不懂指导者的语言,如果指导者与运动员的眼神相对,并且从神态上裁判员判断运动员接受了指导,裁判员也应该对指导者进行警告。比赛中助理裁判员常处在一个比裁判员更容易观察非法指导的位置,但他可以在回合之间非正式的警告指导者,多半是用手势。
裁判员宣示是面向运动员的。裁判员右手握拳举到齐眉处,如果是有旗帜的话,右手握住旗子。宣示词为:我代表全体裁判员向参赛队员宣誓: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裁判员纪律,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尊重参赛队员,文明裁判,秉公办事,圆满完成各项裁判工作。最后,预祝本次运动会圆满成功。
根据2012年最新的田径规则的第125条“裁判长”,田径裁判长的职责如下:
1、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包括热身场地,检录处和赛后控制中心,直至颁奖仪式)以及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未做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2、涉及纪律问题时,检录裁判长的监督职责应从第一检录处热身场地到比赛场地。
在所有其他情况中,相关项目的裁判长应有权对参加该项比赛或在比赛中的运动员进行判罚。
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但是可以根据规则,基于自己的观察***取任何行动和作出决定。
3、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与(电子)测量裁判员一起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
每项比赛结束后,成绩单应立即由相关裁判长签名后交给竞赛秘书。
4、任何运动员如果在比赛中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有不正当的行为,裁判长有权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
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
运动会在一些比赛项目中,裁判员判定运动员动作的成功或者失败,往往用举红色的旗帜或者白色的旗帜来表示。
它往往在跳跃和投掷项目中使用,例如:跳远中运动员在助跑时,越过助跑边线或者起跳时脚的位置越过了踏板,算是犯规,裁判员举红旗表示成绩无效。
如果运动员在助跑和起跳时没有上述情况,裁判员会举白旗判定成绩有效。
跳高和投掷项目与跳远的红白旗的用法基本一样,大同小异。
我为什么一直反对中国裁判执法?不是我对我们中国人自己有偏见,而是大环境决定了我们社会很难出现好的裁判。大家平时都生活在各种"潜规则"当中,这些不是你否认就不存在的。在这种潜规则和人情并行的社会中,国内裁判很难不受影响。他们都是来自各大院校的老师或者官员,有着各式各样错综复杂的关系–比如师长、同学、上下级…等等,如果是你,你能做到不受干扰专心执法吗?特别是面对那些能决定你未来仕途的关系……特别现在中国没有职业裁判制度来保证裁判的生活,让他们没有顾忌。凭现在这批人是很难做到置身事外,一心只顾公平的吹罚,说到底,我们还是人情社会。在大环境没有改变之前,还是用外籍裁判比较有说服力一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裁判指导运动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裁判指导运动员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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