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运动会意外损伤事故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运动会意外损伤事故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
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未在体育课上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学生的保护义务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教师宋某在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由此我认为,学校应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2005年初中生王强放学回家,恰巧未成年人陈民、李安和贺民。三人便拦住了王强,对他拳打脚踢。之后陈民从王强身上只翻出了四元钱。在贺民走后,陈民和李安又把王强带到附近的公园里,李安和陈民轮流用皮带抽王强的后背。整个过程持续了3个多小时,两人才匆匆离开现场。案发后,两名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刑,一名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赔偿。
2001年12月发生了四川省崇州市的一名14岁初中生刺死一16岁职高学生一案。四川省崇州市***经开庭审理,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郑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八年,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5万余元。
该案被告人郑勇与其孪生弟弟郑春都是崇州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未成年人。
12岁孩子意外死亡确实令人遗憾,希望家长节哀顺变。但我看了相关新闻后认为:学校在这件事上不应该承担责任。
学校开展运动会是再正常不过的教学活动了,如果校方不存在管理上的问题,操场等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校方也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在事发后也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那么校方显然不应该对学生的死亡担责。而且事后学校也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证明学校无责。
事发后,海口博仁学校全体师生捐款15000多元,该生家长通过网络众筹了14万余元。相对于24万元的抢救费用确实还有不小的缺口。目前,家长给孩子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已赔付3万多元。学校购买的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则认为非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不进行赔付。这也从侧面证明学校无责,师生发动爱心捐款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
随后,有关部门组织家长和学校双方进行协商,家属要求校方赔偿99万元。有关部门表示,若协商无果,则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孩子死了我们深表同情,但这种人死在哪里就要哪里赔偿的做法实在不太合适。我们也不能助长这种歪风邪气。长此以往,不但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而且会让我们的教育更加畏首畏尾,倘若因此减少户外运动,减少体育锻炼,最终会影响到更多的孩子。我们不希望学校因噎废食,就不应该给学校施加额外的压力。
▲图为家长抱着孩子的遗像坐在校门口
下面是几条网友评论:
1,是不是该让在场喊加油的老师和学生都要负责任啊,谁让你们喊了?
2,学校以后还敢上体育课,开运动会吗?这钱不该赔! 学校体育运动会历来就有,这属意外死亡,怎能怪学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运动会意外损伤事故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运动会意外损伤事故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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